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設計評審和
竣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簡稱民爆物品)行業建設項目管理,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轄區內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評審和竣工驗收的管理。
第三條 鼓勵民爆物品生產、銷售企業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和裝備,改善企業的生產條件,提高本質安全水平。
第四條 國家對民爆物品建設項目實行嚴格管理,未經批準的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
第五條 企業新、改、擴建民爆物品項目,必須符合民爆行業政策和產品結構調整要求。
第六條 凡屬于增加品種和擴大能力的項目,由企業向省國防科工委提出申請并附項目建議書等相關資料,省國防科工委審查后報國防科工委民爆局審批。其它技改項目,企業向省國防科工委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項目建議書等相關資料,由省國防科工委審批。
第七條 國家對民爆物品建設項目設計實施資質管理。生產企業建設項目(包括庫房)的設計應由國防科工委認可的具有民爆器材甲級專業資質的單位承擔;企業倉儲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級以上專業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八條 民爆企業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完成后,應向省國防科工委提出書面申請,省國防科工委自收到申請五日內,根據企業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建設項目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做出受理與否決定。受理后二十個工作日內由省國防科工委遴選有關方面的專家,對初步設計進行評審。
第九條 申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評審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相關產品的民爆物品生產或銷售許可證或批準文件;
(二)全套設計圖紙和資料;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倉儲設施設計評審除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條 民爆物品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評審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民爆企業向省國防科工委提出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評審書面申請。
(二)省國防科工委受理申請后,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內容等情況,從國家民爆行業專家庫和我省民爆行業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有關方面的專家5-9人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委員由我委推薦,由具備同等或以上民爆設計資質且非本項目設計單位的專家擔任。
(三)評審委員會應聽取設計及技術轉讓單位的匯報,勘察擬建設項目現場,審查全部設計資料和圖紙;召開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對設計方案進行評議,形成評審意見,并由全體委員簽名。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通過評審,報省國防科工委備案后,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和施工。
第十一條 民爆物品建設項目施工完成后,應向省國防科工委提出書面申請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生產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項目行政許可、審批手續、各項技術文件和圖紙資料齊全、有效;
(二)建筑物、消防、防雷和職業衛生等設施經專業機構檢測合格或通過當地主管部門驗收;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問題得到整改、落實,初步設計評審中提出的意見和安全措施已經落實;
(四)生產設備設施經調試試運轉正常;
(五)制定了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危險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檢驗、檢測設備配備齊全,人員配備整齊及經過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生產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相關產品的民爆物品生產許可證或批準文件;
(二)全套設計資料和圖紙;
(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四)建筑物、消防、防雷和職業衛生等設施經專業機構檢測合格證明或驗收報告;
(五)生產線的區位圖、外部距離圖、總平面及豎向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工藝設備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防雷等圖紙;
(六)產品工藝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含定員定量、銷毀規程)、產品檢驗規程;
(七)組織驗收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生產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民爆企業申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向省國防科工委提出書面申請,省國防科工委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根據企業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符合有關規定,作出受理決定。受理后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二)省國防科工委受理申請后,根據驗收項目的性質、內容等情況,從國家專家庫和我省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有關方面的專家5-9人組成驗收委員會,驗收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委員由我委推薦,由民爆行業工藝技術或安全方面的專家擔任;
(三)驗收委員會應當聽取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單位和項目施工單位的施工情況匯報,勘查生產現場和生產線空車試運行情況,審查驗收資料。驗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進行分析評議,形成驗收意見,并由全體委員簽名。
(四)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企業在對竣工驗收意見中提出的問題整改完畢后,寫出試生產書面申請,連同竣工驗收資料(包括驗收意見中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一并報省國防科工委民爆局,在我委批準試生產計劃后,該項目方可投料試生產。
第十四條 倉庫建設項目驗收可參照此辦法進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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