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簡化申請許可的條件及材料。考慮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已經規定了廠房、倉庫、生產設備、工藝需符合的具體標準,《辦法》刪除了相關標準名稱的表述,只原則規定廠房、專用倉庫、生產設備、工藝技術要符合安全生產標準、規范和規程,并簡化了申請許可時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是優化生產許可申請程序。為了便于申請人申請,減少企業重復報送材料,《辦法》優化了生產許可到期延續,變更生產品種及年生產能力,變更企業名稱等情形,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辦理時限。同時,為減少行政許可辦理事項,《辦法》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不改變生產品種及年生產能力,在現有生產線原址進行技術改造的,不用申請生產許可,只需向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三是建立授權生產制度。考慮到民爆物品生產許可為“先證后照”,為了解決集團各子公司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無法進行工商注冊的問題,《辦法》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可以授權其持股比例不少于51%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條件的企業生產其獲準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
四是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根據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將民爆物品生產企業年檢改為年度報告制度。《辦法》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注冊地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報告表,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五是完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按照國務院關于推廣隨機抽查的改革精神,《辦法》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制度,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為方便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地方實際,委托地方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地方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并對行政處罰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