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局關于印發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國民爆【2010】38號
各市級民爆物品安全監管部門、各民爆生產企業: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建設項目的管理,規范有關工作程序,提升管理水平,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我局組織制定了《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簡稱民爆物品)生產安全,規范民爆物品生產建設項目設計評審、試生產安全條件考核和驗收管理,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轄區內民爆物品生產建設項目的設計評審、試生產安全條件考核和驗收的管理。
第三條 國家對民爆物品建設項目實行嚴格管理,未經批準的項目不得實施。
企業提請河南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局(以下簡稱省國防科工局)組織專家對民爆物品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進行審查的,省國防科工局根據項目的性質、內容等情況,決定是否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對安全生產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省國防科工局可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其他項目,告知企業可聘請專家自行進行審查。
省國防科工局負責對生產線及現場混裝作業建設項目的試生產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考核,批準試生產計劃。試生產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試生產計劃為許可能力的10%~20%。
省國防科工局負責企業對現有生產線不增加生產能力和不改變產品品種進行的局部技術改造(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等)及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倉儲設施建設項目的驗收。
第四條 民爆物品生產建設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先進工藝技術和裝備。采用的工藝技術應具有民爆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科技鑒定或技術成果驗收證書,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及限制的生產工藝技術;新建生產線上選用的專用設備,應符合民爆物品專用生產設備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國家和行業關于環保、節能、產品質量等方面的法規、標準和政策。
(三)生產線及現場混裝作業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可的具有民爆器材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企業倉儲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五條 對民爆物品生產線建設項目進展情況實行年度匯報制度,項目建設單位每年向省國防科工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項目建設周期一般不應超過兩年。
第六條 進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評審,企業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相關產品的民爆物品生產許可證或批準文件。
(二)全套設計圖紙和資料。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 民爆物品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評審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組織評審單位從國家民爆行業專家庫和我省民爆行業專家庫中遴選5名以上專家(非本項目實施單位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組織評審單位推薦,由具備同等或以上民爆設計資質且非本項目設計單位的專家擔任。
(二)評審委員會應聽取設計及技術轉讓單位的匯報,勘察擬建設項目現場,審查全部設計資料和圖紙;召開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對設計方案進行評議和專家質疑,形成評審意見,并由全體委員簽名。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通過評審后,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和施工。
第八條 生產線及現場混裝作業建設項目試生產安全條件考核應滿足以下安全生產條件基本要求:
(一)建筑物、消防、防雷、環保、職業衛生和鍋爐壓力容器等設施經專業機構檢測合格或通過當地主管部門驗收。
(二)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問題得到整改、落實,初步設計評審中提出的意見和安全措施已經落實;安全評價機構進行了試生產安全條件咨詢。
(三)企業應組織通過生產線內部驗收,生產設備設施經調試試運轉正常。
(四)具備完整的產品工藝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含定員定量、銷毀規程)、產品檢驗規程等技術文件和企業標準。
(五)編制了試生產大綱,人員配備齊全且經過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檢驗、檢測設備齊備。
第九條 申請生產線及現場混裝作業建設項目試生產安全條件考核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相關產品的民爆物品生產許可證或批準文件。
(二)全套設計資料和圖紙(包括生產線的區位圖、外部距離圖、總平面及豎向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工藝設備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防雷等圖紙)。
(三)建筑物、消防、防雷、環保、職業衛生和鍋爐壓力容器等設施經專業機構檢測合格證明或驗收報告。
(四)產品工藝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含定員定量、銷毀規程)、產品檢驗規程和企業標準。
(五)企業試生產大綱,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人員培訓及持證上崗資料。
(七)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試生產安全條件咨詢報告。
(八)組織考核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生產線及現場混裝作業建設項目試生產安全條件考核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民爆企業申請生產線及現場混裝作業建設項目試生產安全條件考核,應向省國防科工局提出書面申請,省國防科工局受理申請后,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內容等情況,從國家專家庫和我省專家庫中遴選5名以上專家組成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省國防科工局推薦,由民爆行業工藝技術或安全方面的專家擔任。
(二)考核委員會應聽取申請考核單位和項目施工單位的情況匯報,勘查生產現場和生產線空車試運行情況,審查考核資料。考核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進行分析評議,形成考核意見,并由全體委員簽名。
(三)通過試生產安全條件考核的項目,企業在對考核意見中提出的問題整改完畢后,寫出試生產書面申請(包括考核意見中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省國防科工局。省國防科工局批準試生產計劃后,該項目方可投料試生產。
第十一條 民爆物品建設項目驗收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生產設施經試運行達到正常,連續試生產產品數量達到年設計能力的5%以上或連續生產累計達到20個批次以上;經型式檢驗產品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等滿足標準要求。
(二)已整改落實安全評價報告提出的問題,并由原安評機構確認合格。已落實設計文件中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民爆物品建設項目驗收,除提供安全生產許可申請的必備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民爆物品生產許可證或批準文件;
(二)完整的設計資料和圖紙。生產線及現場混裝作業建設項目應包含生產線的區位圖、外部距離圖、總平面及豎向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工藝設備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防雷等圖紙;倉儲設施建設項目應包含外部距離圖、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防雷等圖紙。
(三)建筑物、消防、防雷、環保、職業衛生和鍋爐壓力容器等設施經專業機構測試合格證明或通過當地主管部門驗收文件。
(四)安評機構出具的安評報告和整改落實確認證明,設計單位出具的安全措施落實證明。
(五)生產線建設項目還應提供產品工藝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含定員定量、銷毀規程)、產品檢驗規程、應急救援預案、批量試生產總結報告(應包含自查驗收、企業標準、經濟分析、技術分析、質量分析、標準化審查報告和用戶使用意見等內容)。由民爆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測試合格報告。
(六)組織驗收單位需要企業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民爆物品建設項目驗收的具體程序:
(一)企業向省國防科工局提出驗收書面申請,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向省國防科工局提交建設項目驗收所需資料。
(二)省國防科工局將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屬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驗收的建設項目,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書面驗收申請,并提交驗收所需資料;屬省國防科工局負責驗收的建設項目,省國防科工局對滿足驗收條件的作出同意驗收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及時組織專家現場核查。
(三)省國防科工局根據驗收項目的性質、內容等情況,成立驗收專家組,召開現場驗收會議。專家組應從國家專家庫和我省專家庫中遴選5名以上專家組成,因特殊專業需要,可以聘請若干民爆行業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參加。專家組組長由省國防科工局推薦。
(四)驗收專家組應聽取申請驗收單位匯報,勘查現場,審查驗收資料,確認資料的真實可靠性,抽測產品質量,進行必要質詢、審核后,召開全體會議,形成專家組意見。專家組意見應由驗收專家組全部專家簽字。
(五)建設項目通過驗收后,省國防科工局對驗收結論進行審查,并及時根據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符合驗收條件的,批準《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證書》(見附件);不符合驗收條件的,通知申請單位;對于整改后方可通過驗收的項目,經確認達到整改條件后,再批準《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證書》。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國防科工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9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國防科工委印發的《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設計評審和竣工驗收管理辦法》(豫國民爆[2008]18號)同時廢止。
附件: 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證書
附件
編號:
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證書
申請單位: (蓋章)
建設項目名稱:
驗收日期:
工業和信息化部
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申請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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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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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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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項批準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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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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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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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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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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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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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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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規模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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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周期(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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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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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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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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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工藝流程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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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產設備及安全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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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機構及安全驗收評價結論: |
(建設項目名稱)專家 組 成 員
序號 |
專家職務 |
姓 名 |
工作單位 |
技術職稱 |
從事專業 |
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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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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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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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名稱)驗收專家組意見 專家組組長:(簽字) 副組長:(簽字) 組員:(簽字) 年 月 日 |
(
省級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組織驗收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