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關于做好淘汰導火索、火雷管、銨梯炸藥相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級民爆器材安全監管部門、市公安局、各民爆器材生產、銷售企業: 現將國防科工委、公安部《關于做好淘汰導火索、火雷管、銨梯炸藥相關工作的通知》(科工爆【2008】203號)轉發給你們,各單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認真貫徹執行。現根據我省情況提出如下要求: 1、自2008年1月1 日起任何單位不得再生產導火索、火雷管、銨梯炸藥等淘汰民爆產品。2008年3月31日后,我省民爆器材生產、銷售企業停止銷售導火索、火雷管、銨梯炸藥。2008年6月30日后全省范圍內停止使用導火索、火雷管、銨梯炸藥。對違反規定仍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導火索、火雷管、銨梯炸藥者,省國防科工委、公安機關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或追究法律責任。 2、各單位要切實做好過度期間的民爆器材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生產工作,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要積極向使用單位推薦安全性能好、環保節能的爆破器材。在使用新產品過程中,要加強對爆破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熟練掌握先進起爆器材實施爆破作業的技術。 3、各民爆器材生產、銷售、使用單位要再次對現存導火索、火雷管、銨梯炸藥進行調查摸底,并將庫存數字報市級民爆器材安全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市級民爆器材安全監管部門、公安機關要督促相關單位對現存導火索、火雷管、銨梯炸藥盡快銷售和使用,并加強安全管理。三月三十日后,市民爆器材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依照有關規定,根據各自職責,組織好銷毀庫存的導火索、火雷管、銨梯炸藥工作。 二○○八年三月十日 |